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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市直药学专业(药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7-31 14:59:30] 点击次数:[]

淮食药监人〔2008〕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08年度药学专业(药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直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学历: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学)中专以上学历。持外省医学院校(含部队院校在地方的招生)学历的人员须是当年该校在我省的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资历: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初定药师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任药士满2年可申报评定药师资格。中专毕业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任药士满4年可申报评定药师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中专毕业从事药品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报初定药士资格。
  (三)继续教育:申报时应提供由人事部门验证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以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上的记录或药监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记录为准)。
  (四)政治、职业道德: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规制售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08年8月19日至26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报送材料的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免冠大一寸照片一张。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药监部门培训记录。
  (四)任现职以来的历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五)评审申报所需材料在人事局的人才中心购买。
  (六)各县(区)如有需委托市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须报各县(区)职称办审核并办理职称评审委托函。
    五、对报送材料的几点要求
  (一)所有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后续学历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三)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
  (四)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初定资格。
    六、评审费用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2〕62号文)的批准:初级资格评审费用为每人80元。
    七、材料报送单位(地点)及联系电话
    江苏省淮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淮海北路107号),联系人:李川凌,电话:0517—83758205。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教育 职称 评审 通知
抄送:淮安市人事局。
江苏省淮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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