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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8-01 09:03:58] 点击次数:[]

苏食药监安〔2008〕19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无A型肉毒毒素制剂生产企业。其他省生产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和进口A型肉毒毒素制剂在我省的指定经销商名单将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后另行公告。
  二、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批发企业必须具有生物制品和毒性药品批发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毒性药品管理的要求规范经营。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
  三、医疗机构只能从具有生物制品和毒性药品批发资格的企业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并切实按照毒性药品的管理要求规范使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使用A型肉毒毒素制剂。
  四、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要立即开展对辖区内A型肉毒毒素经营、使用情况的检查,摸清辖区内A型肉毒毒素制剂经营、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遵循《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切实加强A型肉毒毒素制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使用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单位和个人,并请将检查总结(包括经营过A型肉毒毒素制剂批发企业名单)于2008年8月5日前分别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厅。
  联系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周建明,电话:025~83273704;传真:83273702。省卫生厅,赵丽萍,电话:025~83620876,传真:83620810。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2.江苏省具有生物制品和毒性药品批发资格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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