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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检验须知
发布日期:[10-04-02 08:38:42] 点击次数:[]

一、委托检验统一由业务管理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接受。
二、委托检验药品必须提供法人委托或单位介绍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药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复印件需加盖红章,其他检品检验需提供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并加盖红章。个人委托的检品一般不予受理。
三、委托检验的检品必须完整无破损、无水迹、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等。
四、常规检品收检数量是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的三倍。数量不够不予收检。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管理的药品(毒性药品、******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委托的单位需加封或当面核对清楚。
五、委托检验应提供检验中所需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对照品有品质证书或加盖红章的溯源证明,对照药材需提供品种鉴定证书)。
六、无正式包装或未获得批准文号的样品,我所可提供技术协作报告,送检者携带资料同上。
七、送检者要求退检,须提供书面退检申请,但已开始检验的,按已检验的项目收取检验费;若因仪器故障、无对照品、试剂等情况不能检验,但做了部分检验工作,按检验项目收取检验费。
八、检验收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颁布的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按项目累计收取。
九、我所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书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十、委托方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药品管理办法》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起7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药品检验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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